廣東省是海洋大省,擁有全國最長的大陸海岸線。2024年,全省海洋生產總值20022.5億元,占地區生產總值的14.1%、全國海洋生產總值的18.9%,海洋經濟總量連續30年居全國第一。近年來,廣東省在培育發展海洋產業、推動海洋產業集聚等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但也存在產業發展不協調、科技創新能力不足、要素保障不充分、海洋環境治理有待加強等制約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問題。

為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廣東省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2024年重點立法項目。《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是廣東省首部關于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標志著廣東在海洋經濟法治化建設方面邁出了堅實一步,為打造高水平的“海上新廣東”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共七章五十三條,圍繞海洋產業發展與空間布局、科技創新、綠色發展、開放合作、綜合服務與保障等五個方面,系統總結提升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經驗做法,推動解決存在的堵點卡點問題。

聚焦產業發展

推動建設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建立現代海洋產業體系是促進海洋產業新舊動能轉換、實現海洋產業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既要統籌陸海空間,優化各類產業空間布局,又要對海洋新興產業、海洋傳統產業、海洋服務業分類施策。《條例》結合廣東省海洋產業發展優勢和重點發展領域,從優化海洋空間布局、培育發展海洋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提質增效、提升海洋服務業水平等方面,對廣東省主要的海洋產業規定了具體的發展措施,引領培育壯大海洋產業鏈,打造海洋特色品牌,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一是優化海洋空間布局,實現陸海統籌。為加強規劃保護,《條例》第六條對組織編制省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推進陸海一體化保護和協同發展,以及結合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和海洋經濟的基礎情況組織編制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作出規定。為引導產業合理布局,實現陸海資源優勢互補、要素合理流動,第十條對優化空間布局作出規定,要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開發陸海資源,實施海岸線分類保護與利用,優化海洋經濟空間布局。為促進海洋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第十一條對加強海洋經濟示范區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現代海洋城市,引導涉海企業向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集聚發展,探索建設海洋產業園區等作了規定。

二是培育發展海洋新興產業,激發新動能。為發展壯大海洋新興產業,第十三條對海洋電子信息產業進行規定,明確引導支持電子信息企業向海洋領域拓展,提升高端海洋電子裝備的研發能力,加快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海洋領域的融合應用。第十四條對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業進行規定,提出推動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業鞏固提升,增強高端海洋工程裝備研發、設計和建造能力,鼓勵涉海企業在重點領域突破關鍵技術,支持發展深潛器、無人船艇、水下機器人等新型海洋裝備等。第十五條對海洋藥物和生物制品業進行規定,要求組織開展海洋生物基因、功能性食品、生物活性物質、疫苗和海洋創新藥物等關鍵技術攻關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海上風電產業及其他海洋新能源進行規定,明確編制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完善海上風電產業鏈,推動深遠海海上風電技術創新和示范應用,組織研究天然氣水合物開采關鍵技術等。第十八條對海洋低空經濟進行規定,要求開展涉海空中交通、低空物流、全空間無人體系試點,加強低空飛行器在水上救援、搜尋搜救、醫療轉運、海洋巡檢等領域的示范應用,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在海島、濱海發展低空經濟新興消費項目。

三是促進傳統產業提質增效,推動轉型升級。為推動海洋傳統產業發展,第十九條對海洋漁業作出一般性規定,明確培育發展現代漁業產業,支持骨干冷鏈物流基地、遠洋漁業基地建設,優化近海養殖布局,按照規定簡化深遠海養殖用海審批手續,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等。同時,為保障海洋水產品穩定安全供給,規定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的管理,培育水產品網絡交易平臺,完善水產品溯源體系;為加強對漁民有關權益的保障,規定完善伏季休漁和禁漁期、禁漁區制度,開展轉崗轉產漁民技能培訓等。第二十條專門對現代化海洋牧場作出規定,明確加強配套基礎設施和產業用地用海保障,建立養殖用海審批聯動機制,推動按照規定同步核發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和水域灘涂養殖證,并對養殖漁船監管制度、制定深遠海養殖裝備相關規范標準、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創新試驗區、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覆蓋海上水產養殖風險的保險品種等作出規定。第二十一條對海洋油氣業進行規定,要求加大海洋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推進液化天然氣等接收及儲氣設施、配套碼頭和配套外輸管道建設。第二十二條對海洋化工業作出規定,支持沿海產業帶化工園區建設,推動海洋化工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鏈延伸。第二十三條對海洋船舶工業作出規定,明確推動海洋船舶工業智能化、綠色化、集成化發展,開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動力船舶示范應用,提升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和核心配套設備制造能力,推進散貨船、油船、集裝箱船優化升級,支持郵輪、游艇設計研發。

四是提升海洋服務業水平,促進融合發展。為促進海洋服務發展,第二十四條對海洋交通運輸業進行規定,明確完善海洋交通運輸網絡和多式聯運通道,加強港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老舊港口升級改造,促進區域港口群協同發展,大力發展臨港經濟等。第二十五條對航運服務業進行規定,要求提升航運交易、航運金融、航運保險、海事法律服務、航運技術服務等航運服務能力,支持培育現代航運服務機構、建設現代航運服務集聚區、發展航運總部經濟,推動建設國際船舶登記中心、國際船舶錨地服務基地,加強國際中轉港建設。第二十六條對海洋旅游業作出規定,明確支持高等級濱海旅游度假區和旅游景區建設,打造特色鮮明的濱海旅游帶,支持郵輪游艇、海上休閑運動、跨島游等業態發展,打造高水平海上運動賽事品牌,推動與港澳游艇展會、賽事等交流合作。為進一步推動海洋高端旅游業發展,進一步規定優化游艇等船艇管理政務服務,促進船艇市場消費,并對探索建設游艇租賃試點和探索開發粵港澳跨境游艇旅游產品,促進粵港澳游艇互認互通等作出規定。第二十七條對海洋文化產業作出規定,明確深入挖掘海洋文化資源,加強海洋歷史文化遺產的評估認定和保護利用等。

強化科技創新

加快培育海洋新質生產力

科技創新已成為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在海洋經濟發展中同樣至關重要。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科技創新引領,完善創技創新的體制機制,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強關鍵領域創新,加快培育海洋新質生產力。《條例》第三章強化科技創新驅動,分別對創新體系、企業創新、關鍵技術攻關、創新平臺建設、創新成果轉化等方面作出規定,著力以創新引領廣東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是促進創新體系與平臺建設,激發創新活力。為構建高效協同的海洋科技創新體系,激發創新主體活力,第二十八條規定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協同創新體系。第三十一條規定加強海洋科技創新平臺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海洋大科學裝置建設,推動建設國家級創新平臺,引導支持涉海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等海洋科技創新載體建設;鼓勵涉海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成立海洋創新聯盟,加強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

二是加強技術攻關,突破發展瓶頸。為突破制約廣東省海洋經濟發展的技術瓶頸,第二十九條對涉海企業創新能力提升作出規定,明確政府應當促進技術、人才、資金等創新要素向涉海企業集聚,支持企業承擔國家以及省、市海洋科技攻關項目,支持和引導涉海企業增加科研投入,強化涉海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第三十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科技等有關部門加強海洋高端裝備制造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培育發展海洋新質生產力,支持涉海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圍繞海洋空間利用、生物技術、生命健康、天然氣水合物、深海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科技前沿,開展海洋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

三是加強成果轉移轉化,打通從研發到中試到量產全流程創新鏈條。為暢通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應用通道,第三十二條規定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服務,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促進海洋領域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機制。

踐行綠色發展理念

提高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韌性

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陸海統籌的綠色發展道路。在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條例》第四章分別對海洋空間利用、海洋環境保護修復、海洋生態價值實現、親海空間建設等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嚴守綠色發展底線,保障生態安全。為保障海洋生態安全,第三十三條提出海洋經濟綠色發展的總體要求,規定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嚴格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科學推進各類涉海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第三十四條明確加強海洋生態空間和海洋開發利用空間管控,提高保護水平和海岸線利用效率,引導近海高效綠色利用,拓展深遠海發展空間,規范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開發利用,規范有序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探索海上風電、海洋養殖、海底管線等分層用海,促進海洋空間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

二是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提升生態質量。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第三十五條規定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生態環境整體保護,加強涉海自然保護地和各類生態廊道建設,推進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類型的系統保護。第三十六條規定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樹林、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等海洋生態屏障系統性保護修復,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海岸線占用與修復平衡制度,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岸線整治修復資金投入機制,推進美麗岸線建設。第三十八條規定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劃定海岸建筑退縮線,建設體育休閑公共設施,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制度,加強陸源入海污染控制和海洋垃圾監測、攔截、收集、打撈、運輸、處理,開展船舶、港口、海水養殖等污染治理,保障公眾親海空間。

三是發展藍色碳匯經濟,促進生態價值轉化。為促進海洋生態產品價值轉換,推動海洋生態保護與碳匯經濟雙向“增值反哺”,第三十七條對海洋碳匯做了規定,明確提出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海洋碳匯調查、監測、核算,提升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探索推進海洋生態系統碳匯價值轉化。

堅持開放合作

構建全面開放海洋經濟發展新格局

借助中國海洋經濟博覽會、粵港澳海洋合作發展論壇等一系列高規格展會與論壇,廣東以“海”為媒,拓展藍色“朋友圈”,聚力打造對外開放合作新高地。《條例》第五章分別從國際合作、粵港澳合作、省際市際合作三個層次對開放合作進行規定。

一是加強對外開放,主動融入全球海洋合作和治理。海洋經濟在國家“一帶一路”建設中扮演重要角色,為充分發揮海洋在對外開放中的門戶作用,主動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實現在海洋領域實施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對外開放,第三十九條規定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產業、海洋生態保護與綜合治理、海洋文化等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加強深遠海領域國際合作,深度參與全球海洋治理。鼓勵支持涉海企業參與境外海洋經濟領域投資和海洋資源開發,推動海洋經濟領域高水平對外開放。

二是加強粵港澳、省際市際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空間。為推進粵港澳合作,第四十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與香港、澳門在海洋產業發展、海洋資源開發保護、海洋科技創新、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修復以及航運服務等領域的合作。支持橫琴、前海、南沙、河套在海洋領域市場準入、標準認定、產權保護、政務服務、人才引入等方面進行創新探索。第四十一條對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沿海同級人民政府在港航、漁業、旅游、海事等領域的合作作出規定。

加強服務保障

凝聚海洋經濟發展合力

海洋經濟專業性強,涉及多個職能部門,明確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主體責任是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條例》以加強服務保障為抓手,著力打通職能部門、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之間協同不足,政策合力效應不明顯的痛點,在海洋要素保障、軟硬件設施建設、海洋綜合管理上下功夫,凝聚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多方合力。

一是完善工作協調機制,明晰部門職責。針對廣東省海洋產業歸口部門眾多,面臨“九龍治海”的發展瓶頸,第四條規定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經濟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中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問題。為明確各部門職責,《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稱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承擔海洋經濟工作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并對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進行規定。

二是強化要素保障,構建全方位支撐體系。為構建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數據、自然資源要素、資金和人才全方位保障體系,第四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海洋資源基礎調查和海洋測繪,依法采集海洋數據,加強對海域、海島、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等狀況的監視、監測,省人民政府政務和數據主管部門支持海洋數據空間建設,加強海洋各類數據的匯聚、共享、管理和應用。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保障涉海項目的用地用海用島用林需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探索優化部分用海用島項目審批程序,并對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制度以及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價值評估制度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作出細化規定。第四十四條從財政、金融、保險、融資租賃等方面規定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資金保障。第四十五條規定了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人才保障。

三是完善軟硬件設施建設,提升規范化水平。為加強海洋經濟統計監測等工作,第七條規定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經濟統計、監測、核算、評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海洋經濟指標體系和運行監測評估體系,健全海洋經濟統計調查制度、海洋生產總值核算制度等。為推動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海洋經濟領域標準化建設,第四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體系建設,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交通、電力、水利、通信、環衛等海洋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第四十七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海洋經濟、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漁業、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支持涉海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海洋經濟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

四是加強海洋綜合管理,提升治理能力。為加強海洋預警監測、安全生產與執法監管,第四十八條規定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預警監測體系建設,開展海洋災害風險評估,建立健全海上突發事故應急體系,提高航海和海上作業保障、海洋污染應急處置、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務水平,加強防波堤等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和海洋氣象服務能力建設;第四十九條規定涉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五十條規定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洋綜合執法體制機制,提升海洋綜合執法監管能力,海警、海事管理、海洋綜合執法等機構加強執法協作。第五十一條對糾紛化解機制作出規定,支持發展海事法律服務業,完善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第五十二條規定推動海洋經濟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來源: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編輯:張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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