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全面建設海洋強省工作部署和全省海洋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推動廣東省現代化海洋牧場高質量發展,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財政廳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海域使用金減免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印發之日施行,有效期為五年。為便于更好地理解《通知》相關內容,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建設現代海洋牧場,是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踐行大食物觀的重要舉措。廣東省委、省政府將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作為省委“1310”具體部署的重要內容。《廣東省現代化海洋牧場發展總體規劃(2021—2035年)》明確提出,到2027年、2030年、2035年,廣東省重力式網箱、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養殖工船等裝備養殖水體將分別達到2300萬立方米、3500萬立方米、5000萬立方米。

為落實國家有關戰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2023年11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關于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的若干財政支持政策》(粵財農〔2023〕171號),從強化財政資金保障、強化財政金融聯動、強化多元投入、加強財政資金監管等方面提出了若干項支持性政策。其中,第一條“強化財政資金保障”的“(八)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中提出:“落實海域使用金征收、減免政策,對于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的重力式網箱,水深不小于20米的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等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項目,經審批養殖用海的地方政府財政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免繳前5年海域使用金”。上述政策實施以來,在優化廣東省養殖用海布局、助力現代化海洋牧場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有些地方受自然條件限制,有些項目受養殖技術和建設維護成本等因素影響,未能享受到減免政策的問題。

為貫徹落實全省海洋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大對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優惠政策覆蓋面,切實降低企業和個人用海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于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08〕71號)等有關規定,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通知》,對前述粵財農〔2023〕171號文中關于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減免適用范圍進行優化調整。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就取消水深條件限制和明確政策執行要求提出意見,具體情況如下:

(一)取消水深條件限制要求

《通知》將粵財農〔2023〕171號文中海域使用金減免政策適用范圍由“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的重力式網箱,水深不小于20米的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等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項目,經審批養殖用海的地方政府財政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免繳前5年海域使用金”調整為“廣東省管轄海域范圍內的重力式網箱、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等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項目。對以上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項目,經審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財政和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批準,可免繳前五年的海域使用金”。

(二)明確政策執行要求

《通知》明確了海域使用金減免政策的執行要求:“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對于通知印發前已批準用海且符合上述免繳海域使用金條件的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可參照上述要求辦理,已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還。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對于《通知》印發前符合上述規定的已批復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項目,海域使用權人可在收到新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財政和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減免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可免繳最長不超過五年的應繳海域使用金,原已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還。存在欠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繳清海域使用金欠款后,再提出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

三、工作展望

下一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將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總結經驗,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研究對策并做進一步的修改完善。(來源: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編輯:張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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