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管理,強化履約保障、完善風控機制,確保國庫現金管理資金安全,9月24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加強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施行。

質押品范圍方面,《通知》明確,參與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商業銀行取得國庫定期存款,可以記賬式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作為質押品,其中已部分還本的債券不得作為質押品。地方政府債券不受發行主體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質押。

質押計價與比例方面,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按債券面值計價;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分別按國庫定期存款金額的105%、110%、110%進行質押。

對于風險監測與防控,《通知》明確,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風險監測與防控,重點關注相關存款銀行的經營風險和財務狀況,如存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人民銀行及時收回資金,并在資金收回后及時解除存款銀行相應的債券質押。

編輯: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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